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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

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规范
第一条  严格按照 七统一、一规范 (统一规划、标识、着装、价格、计量、车辆、管理及经营规范)的要求进行建设。
第二条  回收站(点)经营证照及资质齐全,负责人有个人身份证明资料,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三条  按照 便于交售 的原则,城区每1000-15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乡、镇每1500-20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
第四条  回收站(点)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平方米,门面招牌采用统一规范的站名和设计。
第五条  回收站(点)建设要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设计及装修与社区环境相符,社区回收站(点)采用绿色环保轻型建筑材料进行全封闭处理。
第六条  社区回收站(点)的从业人员须经过培训学习,持证上岗。
第七条  不影响当地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排污设施完善,符合当地的环境保护要求。
第八条  社区回收站(点)至中转站至再生资源集散市场间配备相应的封闭式运输设备。
第九条  保证社区回收站(点)再生资源能及时运出,避免造成新的环境污染和火灾隐患,同时配备消防安全设施,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
二、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建设规范
根据网络体系整体功能配置要求,市场应由 五区一中心 构成,即:商品交易区、分拣加工区、仓储配送区、商品展示区、配套服务区和培训中心。
第一条  再生资源集散市场的设置应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前提下,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近郊地区选址。
第二条  再生资源集散市场规划、设计及建设要符合环保、市容和消防安全等标准,设有隔离围墙,园区绿化,保持较好的外观环境。
第三条  市场内服务区、经营区分离,仓储配送区、办公区分离,配套服务区、商品交易区、办公区配备相应的卫生、安全等作业设施,要完善集散、交易、储存、初加工、治污减排等功能,并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相配套,建有集中的污染治理设施,消除二次污染。
第四条  市场的建设用地规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城市规划要求和当地再生资源总量而定,集约用地,原则上不少于100亩。
第五条  市场建设要符合环保部门环保评估及生产技术标准的资质认定,具备相关废弃物的处理资质。市场内部具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油类混入或渗透功能的混凝土地面,处理设施周围应有油类或液体的截流、收集及油水分离的环保设施或措施。
第六条  商品交易区:该区要以交易产品种类进行细分,形成集约化经营,每个交易区域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0平方米,整体设计、装修及建设要符合当地环保及消防的管理要求。
第七条  分拣加工区:该区建筑面积根据当地再生资源总量而定,原则上不少于10000平方米,采用轻型建筑材料进行全封闭处理,在设计、装修方面必须符合环保及消防的要求,着重防止废弃物溢散、散发恶臭、污染地面及影响四周环境。
第八条  仓储配送区:该区建筑面积根据市场产品问题而定,原则上不少于10000平方米,区内应采用标准化、系列化、规范化的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包装机具设施及条形码等技术。提高整体资源利用率,降低企业运作成本。
第九条  商品展示区:该区域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0平方米,在设计与装修上以现代化、科技化为标准,除商品展示外,主要建设当地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信息管理系统。
该信息管理中心是整个体系的中心枢纽,定期发布国内外再生资源供求信息,为当地再生资源回收各网点以及全市居民与企业提供信息服务。下设在线收废网站、统一公开的服务电话及互联网络设施,以方便居民及企事业单位预约投售。
第十条  配套服务区与培训中心以文教及服务功能为主,按照消防、环保管理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功能齐全,服务完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0平方米。
第十一条  集散市场建设要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
三、分拣中心建设规范
第一条  分拣中心的设置应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前提下,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近郊地区选址。
第二条  分拣中心规划、设计及建设要符合环保、市容和消防安全等标准,设有隔离围墙,园区绿化,保持较好的外观环境。
第三条  分拣中心内服务区、分拣加工区分离,配备相应的卫生、环保、安全等设施,要完善储存、初加工、治污减排等功能,消除二次污染,保证安全。
第四条  具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油类混入或渗透功能的混凝土地面,处理设施周围应有油类或液体的截流、收集及油水分离的环保设施或措施。
第五条  分拣加工区建筑面积根据当地再生资源总量而定,原则上不少于10000平方米,采用轻型建筑材料进行封闭处理,在设计、装修方面必须符合环保及消防的要求,着重防止废弃物溢散、散发恶臭、污染地面及影响四周环境。
第六条  从业人员须经过培训学习,持证上岗。
第七条  不影响当地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排污设施完善,符合当地的环境保护要求。
第八条  社区回收站(点)至分拣中心至再生资源集散市场间配备相应的封闭式运输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