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收站点管理制度
|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严格自律,坚持做到“七不收、八不准”规定。即: 七不收: 1、枪支、弹药等军用器材不收; 2、医疗等危险废物和报废的机动车辆不收; 3、电力、通讯、铁路、测量、油田、水利、矿山等专用器材不收; 4、市政、园林等城市公用设施和器材不收; 5、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和来路不明的物品不收; 6、所有红头文件和带有秘级的报刊、资料及内部出版物不收; 7、未成年人出售的可用物品和居民出售的与家用无关的各种工业或专用器材等物品不收。 八不准: 1、不准缺斤少两、克扣群众; 2、不准压级压价、欺骗群众; 3、不准为犯罪分子销赃、窝赃; 4、不准包庇坏人、知情不报; 5、不准内外勾结、倒卖收购手续及用品; 6、不准掺杂使假、蒙骗客户; 7、不准高声吆喝、叫卖扰民; 8、不准乱扔乱放,污染环境。 二、严格执行公安部对收购业的管理规定,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在收购工作中坚持做到”三清”,即:交售人员证件验清、交售物品来源问清、收购登记清单上的项目填清。 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可疑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严格执行防火、防爆的安全工作规定,防止火灾、爆炸、毒害及财产被盗等事故的发生。 五、保持站容站貌的整洁,搞好站外的环境卫生。 六、认真执行龙头回收企业经营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执法部门和龙头回收企业的检查。
|
|
发表日期:2009年4月9日 -作者:Administrator Account
|